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783执24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楼金青、陈志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楼金青,陈志红,姜翠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783执246号申请执行人楼金青。被执行人陈志红。被执行人姜翠红。原告楼金青与被告楼志红、姜翠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4日作出的(2016)浙0783民初1414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楼金青于2017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5日向被执行人楼志红、姜翠红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执行,申请执行人楼金青未实现债权2万元及利息。现因被执行人楼志红、姜翠红查无下落,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28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浙0783执246号案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待执行条件成就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金永平审 判 员  杜忠东代理审判员  杨志强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代书 记员  葛心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