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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7民初19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宋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7民初193号原告:宋某,男,1976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汝南县。被告:张某,女,1975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汝南县。原告宋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6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宋某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宋某负担。审 判 长  张海波审 判 员  姚 威人民陪审员  刘长岭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张孝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