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611民初52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崔少平、崔守喜等与王安喜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少平,崔守喜,崔俊光,崔培学,崔光星,王安喜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611民初523号原告:崔少平,男,1961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鹤壁市淇滨区。原告:崔守喜,男,1955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鹤壁市淇滨区。原告:崔俊光,男,1987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鹤壁市淇滨区。原告:崔培学,男,1981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鹤壁市淇滨区。原告:崔光星,男,1971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鹤壁市淇滨区。被告:王安喜,男,1963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鹤壁市淇滨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玉海,鹤壁市淇滨区金山街道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签法律文书。原告崔少平、崔守喜、崔俊光、崔培学、崔光星与被告王安喜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原告崔少平、崔守喜、崔俊光、崔培学、崔光星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崔少平、崔守喜、崔俊光、崔培学、崔光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少平、崔守喜、崔俊光、崔培学、崔光星撤诉。案件受理费5620元,减半收取计2810元,由原告崔少平、崔守喜、崔俊光、崔培学、崔光星负担。审判员 郭飞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李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