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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72民初20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李成坤与钱华威、翟守松船舶物料和备品供应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成坤,钱华威,翟守松

案由

船舶物料和备品供应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岛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72民初203号原告:李成坤,男,汉族,住山东省荣成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艳艳,山东荣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明,山东荣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钱华威,男,汉族,住山东省荣成市。被告:翟守松,男,汉族,住山东省荣成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成坤诉被告钱华威、翟守松船舶物料和备品供应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将款项已经支付给原告,现原告李成坤于2017年4月5日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钱华威、翟守松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作为案件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成坤撤回对被告钱华威、翟守松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640元,减半收取1320元,由原告李成坤负担。审判员  李雪莲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孙 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