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01民初150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杨某与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王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01民初1506号原告:杨某,女,1979年12月12日生,汉族,现住延吉市。被告:王某,男,1970年9月20日生,汉族,现住延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与被告王某之间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审判员 车秀英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金英美—1—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