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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2401民初150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杨某与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王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01民初1506号原告:杨某,女,1979年12月12日生,汉族,现住延吉市。被告:王某,男,1970年9月20日生,汉族,现住延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与被告王某之间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审判员  车秀英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金英美—1—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