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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6民初237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上海胜华电缆集团四川销售公司与四川省第六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胜华电缆集团四川销售公司,四川省第六建筑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6民初2370号原告:上海胜华电缆集团四川销售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负责人,郑文豪。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拥军,四川上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省第六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法定代表人,任予锋,经理。原告上海胜华电缆集团四川销售公司与被告四川省第六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上海胜华电缆集团四川销售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上海胜华电缆集团四川销售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海胜华电缆集团四川销售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560元,减半收取11780元,由上海胜华电缆集团四川销售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 力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牟志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