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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3民终472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宋建社与宋阳、贾茹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宋建社,贾茹,宋阳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3民终472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宋建社,男,1954年10月27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梅兰,北京京师(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贾茹,女,1984年7月17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宋阳,男,1982年11月23日出生。上诉人宋建社因与被上诉人贾茹、宋阳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6)京0105民初255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宋建社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宋建社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宋建社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宋建社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杨路审判员  赵霞审判员  贾旭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黄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