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85执348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潘荣民与陈健、陆晓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荣民,陈健,陆晓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85执3485号申请执行人潘荣民,男,1982年8月27日生,汉族,住江苏省灌云县。委托代理人邰飞,江苏广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陈健,男,1974年6月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太仓市。被执行人陆晓兰,女,1976年4月1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太仓市。潘荣民与陈健、陆晓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太仓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2月28日作出(2015)太城民初字第0049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陈健、陆晓兰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共同归还潘荣民借款205000元。案件受理费4450元,由潘荣民负担106元,陈健、陆晓兰共同负担4344元。因陈健、陆晓兰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潘荣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0月11日立案受理,执行标的209344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通知后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2017年2月14日,申请执行人以与被执行人自行和解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和解协议、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申请人撤销执行申请的,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本案应裁定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太城民初字第0049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徐澄审判员 XX审判员 钱磊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黄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