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3103执1886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左安彩与云南鑫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芒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左安彩,云南鑫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芒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3103执1886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左安彩,女,1987年4月10日出生,住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芒市。被执行人:云南鑫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芒市大街中段。法定代表人李兆文,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左安彩与被执行人云南鑫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我院强制执行,已全部执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云3103执188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海军审判员 胡广学审判员 赵建韬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多泽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