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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5民初387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赵亚眉与唐守群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亚眉,唐守群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5民初3876号原告:赵亚眉,女,1984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被告:唐守群,女,1948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颜俊(系唐守群之子),男,1979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亚眉诉被告唐守群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赵亚眉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亚眉负担。审判员  王大伟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蒋 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