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02民初88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18
案件名称
原告潘玉莲诉被告聂国双、杨伟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玉莲,聂国双,杨伟,潘玉莲,聂国双,杨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802民初886号原告:潘玉莲,女,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告:聂国双,男,1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告:杨伟(曾用名杨晓伟),男,汉族,住址同上。委托诉讼代理人:韦胜利,男,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原告潘玉莲与被告聂国双、杨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立案后,原告潘玉莲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潘玉莲申请撤回对被告聂国双、杨伟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玉莲撤诉。本案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63元,由原告潘玉莲负担。审判员 向群霞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马 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