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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207民初44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18

案件名称

安徽甬江置业有限公司与安徽晟陶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甬江置业有限公司,安徽晟陶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207民初448号原告:安徽甬江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沈奥花园CI#楼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70822440244。法定代表人:童炜,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光海,安徽江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熊瑶,安徽江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晟陶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潜山路123号华润中心凯旋门9幢10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N0X5F6M。法定代表人:郑陶,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甬江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晟陶文���传媒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安徽甬江置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安徽晟陶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甬江置业有限公司撤诉。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5600元,由原告安徽甬江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慧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陶俊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