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322民初383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李旭东与葛华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旭东,葛华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22民初3832号原告:李旭东,男,1972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江苏省沭阳县人,住江苏省沭阳县。被告:葛华侨,男,1982年10月2日出生,汉族,江苏省沭阳县人,住江苏省沭阳县。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立案受理原告李旭东诉被告葛华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李旭东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旭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旭东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蕾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程 玲书 记 员 司笑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