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322执34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16
案件名称
昌黎县国土资源局、刘德爱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土地)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昌黎县国土资源局,刘德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昌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322执346号申请执行人昌黎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昌黎镇三街竭阳东17号。法定代表人牛立明,局长。被执行人刘德爱,女,1978年10月27日出生,住所地。本院在执行昌黎县国土资源局与刘德爱土地行政处罚一案中,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执行标的物暂时不具备没收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昌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322行审325号行政裁定书中止执行。若中止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建文审 判 员 李 成代审判员 吕永春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李丽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