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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122民初0045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17

案件名称

朱永华与常州清风堂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陇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永华,常州清风堂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陇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122民初00458号原告:朱永华,男,1983年11月11日生,暂住甘肃省陇西县。被告:常州清风堂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4MAIMGWRL7C。住所:常州市钟楼区勤业新村***幢***室。法定代表人徐劲生,该公司总经理。原告朱永华与被告常州清风堂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2日立案。原告朱永华于2017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永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朱永华撤诉。案件受理费220元,减半收取计110元,由原告朱永华负担。审判员  刘鹤敏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苏博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