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330财保1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习水县财政局、贵州丽都红城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习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习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习水县财政局,贵州丽都红城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30财保13号申请人:习水县财政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20330009536063A。地址:习水县杉王街道办事处习水东路15号。法定代表人:赵红光,系财政局局长。被申请人:贵州丽都红城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申请人习水县财政局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贵州丽都红城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在贵阳银行习水支行账户为32×××73上的金额400000000.00予以冻结。习水县人民政府愿提供400000000.00元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贵州丽都红城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在贵阳银行习水支行账户为32×××73上的金额冻结400000000.00元。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吴文杰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罗丽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