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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6行初6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罗成辉与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人民政府、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政府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拆迁管理(拆迁)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成辉,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人民政府,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粤0606行初61号原告罗成辉。被告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南庄大道西13号。法定代表人陈辅明,镇长。委托代理人邝树花,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梁远华,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岭南大道北80号。法定代表人孔海文,区长。原告罗成辉不服被告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人民政府行政强拆及行政赔偿纠纷一案,于2017年1月10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向被告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人民政府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3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罗成辉,被告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人民政府的行政机关负责人罗永祥及委托代理人邝树花、梁远华到庭参加诉讼。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人民政府在提交的《行政答辩状》、《代理意见》和庭审中陈述认为,其是受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政府委托实施本案所涉的行政强拆行为,并提交了禅办发电〔2015〕30号《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禅城区2015年治理违法违规用地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佛禅府函〔2016〕30号《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的通知》作为职权依据。原告据此追加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政府为被告并于2017年4月2日向本院重新提交相应的起诉状及证据材料。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因本案原告追加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政府作为本案被告,故本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本案应由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郑旭辉审 判 员  涂远鹏人民陪审员  周信桐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黎凯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