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22民初102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穆文顺与陈其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连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穆文顺,陈其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122民初1026号原告:穆文顺,男,1977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江县。被告:陈其德,男,1954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江县。原告穆文顺与被告陈其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穆文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2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陈其德经我朋友魏水官介绍以生意缺乏资金周转为由向我借款20000元,口头承诺借几天就归还,原告以汇款方式支付给被告,借款当日被告亲笔写下借条交由原告执存,并在借条上约定利息按月利率1.5%计算。借条的内容是原告书写的,借款人处的签名与捺印是陈其德亲笔所写并捺印的。嗣后,原告曾多次向被告催讨借款始终无果。现原告自动放弃月利息按1.5%计算及担保人的责任。现被告不归还借款,已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此,请求法院依原告诉求予以判决。陈其德辩称,向原告借款20000元属实。2017年1月4日,原告汇入我的邮政储蓄银行账户20000元。本金与利息均无归还。由于借款才40几天,原告就到处张贴我的头像与书面文字,说我包二奶、玩六合彩赌博等损害我的名誉,使我精神受到伤害,导致我无处做工赚钱还给原告。现要等我精神损害恢复正常能工作后,再归还借款。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1月4日,陈其德经穆文顺朋友魏水官介绍以生意缺乏资金周转为由向穆文顺借款20000元,该借款以汇款方式支付,借款当日被告亲笔写下借条交由原告执存,并约定借款利息按月利率1.5%计算。借条内容是原告书写,借款人处的签名与捺印是陈其德亲笔所写并捺印的。借款后被告本息分文未还。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证据及原、被告双方当庭陈述在案为凭。综上所述,本院认为,被告陈其德向原告穆文顺借款2万元,有被告陈其德出具的借条在案为凭,事实清楚,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应当偿还。原告穆文顺自愿放弃要求被告偿还利息及担保人魏水官的责任,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其德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穆文顺借款2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陈其德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何明腾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叶 宁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及申请执行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