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02民初33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17
案件名称
沧县农村信用联与刘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沧县农村信用联,刘书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02民初332号之一原告:沧县农村信用联。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被告:刘书。本院受理原告沧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与被告刘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沧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621.31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刘振华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刘旭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