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104民初102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杭州华安印刷有限公司与张庆浪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华安印刷有限公司,张庆浪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4民初1029号原告:杭州华安印刷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江干区九堡镇三村四区95号。法定代表人:骆萍,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洑雪芬、黄立新,浙江天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庆浪,男,1987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灌南县。委托代理人:吕健,浙江九恒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华安印刷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庆浪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杭州华安印刷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按规定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元,由原告杭州华安印刷有限公司承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院。审判员  韩涛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王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