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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11执85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黄圣志申请执行方增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圣志,方增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11执855号申请执行人:黄圣志,男,1979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被执行人:方增跃,男,1986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本院在执行黄圣志申请执行方增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0111民初8009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方增跃欠申请执行人黄圣志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2月18日起按照月利率1.5%计算至借款本金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1420元,执行费1400元,合计10282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划拨方增跃在银行账户上的存款人民币102820元及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2月18日起按照月利率1.5%计算至借款本金付清之日止);或扣留、提取其同等金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孙雯雯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唐 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