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381执10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25
案件名称
包旭与王洪水、金立佳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主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包旭,王洪水,金立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381执109号申请执行人包旭,女,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被执行人王洪水,男,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被执行人金立佳,男,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上列当事人因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由于被执行人王洪水、金立佳未能按(2015)公民一初字第122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经本院执行工作,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且已经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2015)公民一初字第122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万福审判员 曹 巍审判员 李 顺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赵大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