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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执140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四川广安恒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四川广安恒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四川广安恒立化工有限公司,广安市恒荣通物资有限公司,王成,陈世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执140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以下简称华融公司四川省分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总府路。负责人王贵生。被执行人四川广安恒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立科技公司)。住所地:广安市广安区。法定代表人王成,董事长。被执行人四川广安恒立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立化工公司)。住所地:广安市广安区。法定代表人王成,董事长。被执行人广安市恒荣通物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荣通公司)。住所地:广安市广安区。法定代表人XX。被执行人王成,男,汉族,1964年3月21日生,住广安市广安区。被执行人陈世英,女,汉族,1961年11月13日生,住广安市广安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成民初字第1830、1829、1828号民事判决,受理华融公司四川省分公司申请执行恒立科技公司、恒立化工公司、恒荣通公司、王成、陈世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1亿元及逾期利息、案件受理费和保全费共634220元。本案诉讼中保全查封了被执行人恒立化工公司、恒立科技公司位于广安市××区××房产及土地。执行中,本院于2016年8月24日作出(2016)川01执905、1096、1406号执行裁定续行查封。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恒立化工公司、恒立科技公司、恒荣通公司、王成涉刑事案件正在法院审理中,其财产也被公安机关查封,目前无处置条件。2016年11月30日,申请执行人华融公司四川省分公司向本院申请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次执行标的1亿元及逾期利息、案件受理费和保全费共634220元。被执行人恒立科技公司、恒立化工公司、恒荣通公司、王成、陈世英尚欠申请执行人华融公司四川省分公司1亿元及逾期利息、案件受理费和保全费共634220元。二、终结本院(2014)成民初字第1830、1829、1828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孙彪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赵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