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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2926民初3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原告马某某某诉被告马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某,马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东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2926民初30号原告马某某某,女,生于1994年10月30日,东乡族,农民,文盲。被告马某某,男,生于1983年5月15日,东乡族,农民,文盲。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某诉被告马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某某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理由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马福海代理审判员  马占虎人民陪审员  马少龙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韩启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