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301民初65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黄德英与李兴会、余垄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德英,李兴会,余垄,李兴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301民初659号之一原告:黄德英,女,1952年12月14日生,汉族,住贵州省兴义市。被告:李兴会,女,1960年6月7日生,汉族,住贵州省兴义市。被告:余垄,男,1984年12月5日生,汉族,住贵州省兴义市。被告:李兴英,女,1964年8月18日生,汉族,住贵州省兴义市。原告黄德英与被告李兴会、余垄、李兴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9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3月29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17年3月29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黄德英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黄德英撤回起诉处理。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3685元,减半收取计1842.5元。审判长 谢贤斌审判员 吴安静审判员 夏 赋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潘天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