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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301民初65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黄德英与李兴会、余垄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德英,李兴会,余垄,李兴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301民初659号之一原告:黄德英,女,1952年12月14日生,汉族,住贵州省兴义市。被告:李兴会,女,1960年6月7日生,汉族,住贵州省兴义市。被告:余垄,男,1984年12月5日生,汉族,住贵州省兴义市。被告:李兴英,女,1964年8月18日生,汉族,住贵州省兴义市。原告黄德英与被告李兴会、余垄、李兴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9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3月29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17年3月29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黄德英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黄德英撤回起诉处理。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3685元,减半收取计1842.5元。审判长  谢贤斌审判员  吴安静审判员  夏 赋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潘天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