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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702刑初2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18

案件名称

赵某某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一审判决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702刑初21号公诉机关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某某,女,曾因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于2008年10月13日被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于2008年11月1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于2015年10月15日由松原市公安局宁江二分局取保候审。经宁江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6年9月8日由松原市公安局宁江二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7年1月3日被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辩护人尹立才,吉林剑虹律师事务所律师。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检察院以宁检公诉刑诉(201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肖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某及其辩护人尹立才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6月,被告人赵某某与其他法轮功分子将自己修炼法轮功及被“迫害”的经过书写成一份控告前国家领导人的刑事控告书,并打印出来。被告人赵某某在控告书上签字捺印后,于2015年6月30日将四份控告书通过快递的方式邮寄至最高人民检察院及最高人民法院,后该四份控告书被公安机关查获。2015年10月15日,公安机关在被告人赵某某位于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民主街纳吉花园小区4号楼3单元601室家中将其抓获,并当场扣押法轮功书籍17本,胶贴70个,挂件10个,光盘1张,书签1枚,画像1张,播放器一个,储存卡一个。其中,书刊共计17本,宣传单共计82份,光盘1张。扣押的储存卡内存储法轮功类音频文件共计53个。公诉机关对于指控的上述事实,向本院移送、提供并当庭出示和宣读了相关物证;书证;证人金波的证言;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吉林一诺司法鉴定中心文书司法鉴定意见书;搜查笔录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赵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辩护人尹立才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赵某某认罪悔罪,自书悔过材料,决心与“法轮功”决裂,建议从轻处罚。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一、物证法轮功宣传品一箱二、书证1、搜查证证实:2015年10月15日宁江二分局对赵某某位于纳吉花园小区4号楼3-601室住处进行搜查。2、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证实:扣押赵某某“法轮大法”胶贴70个,印有“法轮大法”字样;扣押印有“法轮大法”字样的挂件10个;扣押《世事开心特别节目未来人的神话故事》光盘1张;扣押印有“法轮大法”字样的书签1个;扣押红色播放器一个,内有内存卡一张;扣押李洪志画像1个;扣押《明白》期刊一册,明慧期刊第58期;扣押《洪吟(二)》1册;扣押《法轮功》2册;扣押《法轮佛法》3册,在北美首届法会上讲法,在悉尼法会上讲法,在欧洲法会上讲法各一册;扣押《XXX其人》1册;扣押《法轮大法》1册,精进要旨;扣押《美国东部法会讲法》1册;扣押《世界法轮大法日讲法》1册;扣押《二零一五年纽约法会讲法》6册。物品持有人赵某某,无见证人签字。时间2015年10月15日。3、扣押物品照片证实:扣押赵某某法轮功物品的情况。4、刑事控告书证实:共4份,两份正本,两份副本。送达日期2015年6月18日,送给最高人民检察院。内容为指控前国家领导人侮辱罪、诽谤罪、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住宅罪、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控告前国家领导人迫害法轮功习练者,讲述了自己联系法轮功的经过,以及因练习法轮功被公安机关处理的经过。5、抓获经过证实:2015年10月15日,宁江二分局国保大队工作人员在赵某某家中当场将习练“法轮功”人员赵某某抓获。6、户籍信息证实:赵某某年龄,曾因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于2008年5月被前郭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7、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证实:赵某某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于2008年10月13日被前郭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于2008年11月15日刑满释放。8、随案移交物品清单证实:移交法轮大法胶贴70个,挂件10个,光盘1个,书签1个,播放器1个,李洪志画像1个,明白书1册,洪吟(二)书1册,法轮功书2册,法论佛法书3册,XXX其人书1册,法论大法书1册,美国东部法会讲法书1册,世界法论大法日讲法书1册,二零一五年纽约法会讲法书6册。9、EMS信封证实:赵某某将刑事控告书欲邮寄到最高人民检察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已装封投递完毕。10、办案说明证实:嫌疑人赵某某拒绝提供该人签字和指纹,无法对控告信上签字和指纹进行鉴定。故卷中无鉴定材料。11、办案说明证实:扣押赵某某的播放器,因该播放器及内存卡已损坏,无法读取该播放器及内存卡的内容,故卷中无播放器及内存卡读取内容记录。12、情况说明证实:2015年9月30日,支队接到上级机关转来的赵某某诬告滥诉控告前国家领导人信件两封,支队将此信件转至宁江二分局,责成二分局开展调查。13、办案说明证实:嫌疑人赵某某因不供述邮寄信件的邮局,故卷中无赵邮寄信件的视频资料。14、办案说明证实:嫌疑人赵某某供述是一个女的让其写诬告滥诉前国家领导人信件,经工作未查找到该人,故卷中无此人材料。15、办案说明证实:赵某某向最高检、最高法诉讼前国家领导人案件,因检材不具备指纹检验鉴定条件的原因,不予受理鉴定。16、字迹样本证实:赵某某书写的字迹样本。17、办案说明证实:因提供的检材为赵某某邮递控告信使用的中国邮政EMS封皮复印件,此检材不具备鉴定条件,吉林一诺司法鉴定中心拒绝对赵某某邮递控告信使用的中国邮政EMS封皮复印件进行鉴定,故无此鉴定意见书。18、办案说明证实:因邮局保存的录像时限有限,故邮局未查到赵某某邮寄控告信时的录像,因此邮局拒绝提供赵某某邮寄控告信的证明。19、揭批书:因为无知迷信于法轮功,做了许多错事,做了让亲者痛、仇者快的事,成为了法轮功的牺牲品。我本意是锻炼身体,不想被人利用走入邪教,我不想犯法,我是个受害者。揭批人:赵某某。20、悔过书:本人通过对法律学习和家人劝说,发现自己因为没有文化做了许多错事和违反法律的事,我很后悔,从今开始以后保证不练法轮了,不再参与任何邪教组织。悔过人:赵某某。21、决裂书:我决心和法轮功决裂,做一个好人。以前我一身病,自己认为是练功把病治好了,从来也不吃药,可现在我感觉我心脏病越来越重了,因为练功的事,家里老少一直在吵,本来儿孙满堂了应该好好的了,但是是我自己的自私,要当神仙不想当人,一心想自己当神仙的事,不管家人的反对和劝说,现在我知道错了,孩子们都没什么事,我要好好的,全家和和的多好。以前是我迷进去了,以后不会了,我彻底醒悟了,当个好妈妈,把我的病孩子照顾好,让儿子没有心理压力早点成家。决裂人:赵某某。三、证人证言证人金波的证言证实:我是松原市规划局职工,2015年10月15日9时30分许,我接到我母亲电话,我就回家了,回到家中看到公安机关的工作人员正在我家里检察,在我家中发现了一些“法轮功”有关的书籍资料、挂件、播放器等物品,这些东西都是我母亲的,我就知道我母亲习练“法轮功”的事呗公安机关发现了,你们公安机关的工作人员要将我母亲带回到公安机关,我就陪着我母亲到公安机关了,事情经过就是这样。我知道我母亲习练“法轮功”的事,我母亲很久以前就习练“法轮功”,后来国家不允许习练后,我家里人就开始劝说她不让她再习练,我母亲也不听,所以她还一直习练“法轮功”。我不知道我母亲写诬告信状告XXX的事情,我母亲不出去散布“法轮功”,她就是自己一个人在家里习练“法轮功”。她没劝过家里人或者其他人习练“法轮功”,因为她知道我们不相信这些。四、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008年因习练法轮功被前郭县法院判刑六个月,因为我家里有一些法轮功的书籍啥的。我知道公安机关传唤我是因为我习练法轮功的事,并且前一段时间我写信告XXX了。2015年10月15日9时40分许,我在家里,你们公安机关的工作人员到我家里来了,我就明白我写信告XXX的事被发现了,你们公安机关的工作人员在我家检查时还发现了我练功用的“法轮功”书籍、播放器和法轮功卡片等与“法轮功”相关的物品,然后我就被带到公安机关了。我因为身体有病于1998年开始习练“法轮功”的,到1999年国家不允许练“法轮功”了,我仍习练“法轮功”,2008年我因为法轮功的事被前郭县公安局抓了,前郭县法院判我六个月,出来之后我仍习练,知道现在。2015年6月,我在前郭大会场早市碰到一个同修找到我,说因为XXX迫害法轮功,所以“大法弟子”才会受到迫害,现在大家要一起告XXX迫害“法轮大法”,让我也写信,他拿回去后再统一修改后再发信,我就同意了,我把我习练“法轮功”的情况写了下来并给了那个同修。过来一天我们又在早市相遇,那个同修带了打印的材料给我,让我在材料商签字并捺手印,并让我自己邮寄,后来我自己去邮局填写了两个EMS快递的信封后邮寄出去了。那个同修告诉我把快件邮寄到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并且告诉我邮寄的地址,在2015年6月30日,我自己去了邮局,当时把两封EMS快件是一起邮寄出去了,具体哪个邮局我记不清了。我不认识那个同修,我只知道那个同修是个女的,能有40多岁,我不知道同修的家庭在哪。我同修给我的打印材料,我简单看了看,里面有一部分是我写的我习练“法轮功”的内容,还有一部分不是我写的,那部分内容基本上是告XXX迫害法轮功的一些事。里面还放了我的身份证复印件,也是我同修告诉我要在信封里放身份证复印件,我自己去复印的。你们出示的EMS快件是我邮寄出去的。我就自己一个人在家习练“法轮功”,在我家中检查时发现的“法轮功”书籍、播放器等物品是我的,“法轮功”书籍和播放器是我习练“法轮功”用的,其他的东西是我捡的。我没有出去散播过“法轮功”,现在没有时间,以后要是有时间的话我就出去贴,告诉世人真相。取保后一直在家呆着了,没习练法轮功,也没和别人联系,我没有出去宣传“法轮功”,我家里没有与“法轮功”相关的资料、物品了。我没事就在家呆着,有时帮孩子看看小孙子。最近没出门,就在家呆着,没有习练“法轮功”,在家照顾小孩子,家里没有与“法轮功”相关的物品和资料。我在纳吉花园的房子居住,前两天去亲戚家探亲了,亲戚家在松原农村,我在那里呆了两天就回来了,我一般就在家呆着,没有习练“法轮功”,没事就在家看看电视,照顾小孩,晚上出去溜达透透气。庭审供述: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存在,对罪名无异议,没有辩解,以后不再习练法轮功,不再进行邪教活动。五、鉴定意见吉林一诺司法鉴定中心文书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刑事卷宗第26页,33页的《刑事控告书》第4页控告人处“赵某某”签名字迹,与送检的样本赵某某字迹是同一人书写。六、搜查笔录搜查笔录证实:2015年10月15日9时5分许,宁江二分局国保大队工作人员孙恒飞、张丽君对赵某某位于纳吉花园4号楼3-601的住处进行检查,检查人员发现赵某某家中存放有“法轮大法”胶贴70个,印有“法轮大法”字样;印有“法轮大法”字样的挂件10个;《世事开心特别节目未来人的神话故事》光盘1张;印有“法轮大法”字样的书签1个;红色播放器一个,内有内存卡一张;李洪志画像1个;《明白》期刊一册,明慧期刊第58期;《洪吟(二)》1册;《法轮功》2册;《法轮佛法》3册,在北美首届法会上讲法,在悉尼法会上讲法,在欧洲法会上讲法各一册;《XXX其人》1册;《法轮大法》1册,精进要旨;《美国东部法会讲法》1册;《世界法轮大法日讲法》1册;《二零一五年纽约法会讲法》6册。在搜查过程中未损坏任何物品,被搜查人配合工作。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其行为已构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七)项规定: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曾因从事邪教活动被追究刑事责任或者二年内受过行政处罚,又从事邪教活动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的规定,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该解释第九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行为人在一审判决前能够真诚悔罪,明确表示退出邪教组织、不再从事邪教活动的,依照下列规定处理:符合本解释第二条规定情形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较轻”;本案被告人赵某某庭审中认罪悔罪,并自书揭批书、悔过书、决裂书,明确表示以后不再习练法轮功,决心与法轮功决裂,不再从事邪教活动,因此被告人赵某某之行为依法可认定为情节较轻。被告人赵某某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所提辩护意见正确,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赵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结合其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的调查评估意见以及能够落实监管的实际,经本院审判委员会2017年第8次会议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赵某某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涉案违禁品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任加民审判员  王彦军审判员  路 平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  张 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