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民申7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宝鸡市周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张晓义、王宝鱼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宝鸡市周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张晓义,王宝鱼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民申7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宝鸡市周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宝鱼,该公司执行董事。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张晓义。一审被告:王宝鱼。再审申请人宝鸡市周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张晓义、一审被告王宝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宝中民二初字第001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宝鸡市周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接受询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宝鸡市周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再审申请处理。审判长 王晓平审判员 王彩萍审判员 武江海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张 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