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481民初39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福建省永安市新立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与晋江市祥企服装有限公司、谢连环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省永安市新立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晋江市祥企服装有限公司,谢连环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PAGE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481民初397号原告:福建省永安市新立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永安市兴坪大洲后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817264386934。法定代表人:陈友银,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勤良,福建昊拓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晋江市祥企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晋江市新塘街道沙塘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2154359710M。法定代表人:王祥气,经理。被告:谢连环,男,1964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晋江市,原告福建省永安市新立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永安新立公司)与被告晋江市祥企服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晋江祥企公司)、谢连环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勤良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晋江祥企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谢连环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永安新立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晋江祥企公司支付加工费173461.7元、利息7805.78元(自2016年4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按年利率6%计算),合计181267.48元,并继续支付自2017年1月1日至付清款项为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2.谢连环对上述欠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事实和理由:2014年1月21日至2014年4月8日期间,晋江祥企公司与永安新立公司签订《承揽合同》10份,约定由永安新立公司为晋江祥企公司加工裤子,生产所需的各种原辅材料均由晋江祥企公司提供。双方还对加工裤子的数量、报酬、结算、担保责任等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永安新立公司依据合同约定按时保质保量进行了加工。经双方结算,截至2016年4月1日,晋江祥企公司尚欠加工费计173461.7元。谢连环为晋江祥企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应对上述欠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晋江祥企公司、谢连环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12月31日,晋江祥企公司向永安新立公司出具《授权委托书》一份,内容为:“兹委托本公司员工姓名谢连环身份证号码传真0595-68096358代表本公司与贵公司进行服装加工业务的洽谈、合同签订、资金支付、结算等项事宜,授权期限一年(2013年12月31日至2014年12月30日),由此所发生的法律后果由本公司承担。”同日,谢连环也向永安新立公司出具《担保声明》一份,内容为:“福建省永安市新立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对晋江市祥企服装有限公司委托本人与贵公司于2013年12月31日至2014年12月30日期间签订的所有《承揽合同》中有关甲方(定作人)应承担的履行服装加工业务所产生的加工劳务款支付义务,本人自愿为甲方(定作人)承担连带支付责任。担保期限为此2013年12月31日至2014年12月30日期间所签订的最后一份《承揽合同》履行期满后两年。”2014年1月21日至2014年4月8日期间,永安新立公司与晋江祥企公司、谢连环签订《承揽合同》10份,约定:晋江祥企公司提供样衣、制单以及生产所需的各种原辅材料,由永安新立公司加工裤子;永安新立公司根据加工数量、双方约定的单价收取加工费;成品出仓交付后即办理结算,三十天内晋江祥企公司经开户银行以转账方式付清加费等内容。谢连环在《承揽合同》晋江祥企公司“担保人”一栏签名(其中2014年1月28日、2014年4月8日的两份合同,谢连环未签名)。合同签订后,永安新立公司即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加工。自2014年3月5日至2016年2月20日,经双方结算,晋江祥企公司、谢连环在16份《产品加工结算单》盖章、签名确认,应付加工费计138706.40元。自2014年5月22日至2014年8月14日,晋江祥企公司5次支付加工费,合计1213944.70元。截至2016年4月1日,晋江祥企公司尚欠加工费计173461.7元(138706.40元-1213944.70元=173461.7元),经永安新立公司多次催讨未果。永安新立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如下证据:营业执照、《承揽合同》、《担保声明》、《授权委托书》、《产品加工结算单》、结算对账单等证据。晋江祥企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谢连环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举证、质证和抗辩的权利。上述证据经庭审查证,具备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永安新立公司主张的上述事实,本院予以认定。综上所述,本院认为,案涉《承揽合同》是合同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为有效合同,双方均应按照合同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永安新立公司按照合同要求完成加工任务后,晋江祥企公司未依约支付报酬,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永安新立公司要求晋江祥企公司支付尚欠的加工费,并按年利率6%的标准,自2016年4月1日起计算逾期付款利息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谢连环为晋江祥企公司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应对晋江祥企公司的本案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晋江祥企公司、谢连环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晋江市祥企服装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福建省永安市新立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加工费173461.7元、逾期付款利息7805.78元(自2016年4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计9个月,173461.7元×年利率6%÷12个月×9个月=7805.78元),合计181267.48元,并继续支付自2017年1月1日至付清款项为止,按相同标准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二、谢连环对晋江市祥企服装有限公司上述债务的清偿承担连带责任。谢连环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晋江市祥企服装有限公司追偿。如未按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925元,减半收取计1962.5元,由晋江市祥企服装有限公司、谢连环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许冬生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邓淑珍附:本判决书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第二百六十三条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应当相应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制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制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