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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20民特3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黄新崇、刘明凤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黄新崇,刘明凤,黎振宇

案由

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民特35号申请人:黄新崇,男,1969年6月20日出生,住广东省中山市西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欧献强,中山市火炬开发区法律服务所工作者。申请人:刘明凤,女,1972年6月26日出生,住广东省中山市西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新崇(前与刘明凤为夫妻关系),住广东省中山市西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欧献强,中山市火炬开发区法律服务所工作者。被申请人:黎振宇,男,1983年5月21日出生,住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国勋,北京天驰君泰(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黄新崇、刘明凤与被申请人黎振宇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8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黄新崇、刘明凤称:2015年9月23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了一份《合作协议》,该协议中黄新崇签名并非本人亲笔签名,因此申请人对协议中约定的仲裁条款不认可,仲裁条款应认定无效。请求: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15年9月23日签订的《合作协议》中约定的仲裁条款无效。经审查查明:2015年9月23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了一份《合作协议》,该协议中约定纠纷解决方法为:“如在本协议履行中发生争议,双方以友好协商方式解决,解决不了的,提交广州仲裁委员会中山分会按照仲裁程序处理”。协议共十条,有黄新崇签名及指模。该协议背面有手写补充十一、十二两个条款,上有黄新崇签名和指模。现双方因合作协议发生纠纷,被申请人向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中山分会申请了仲裁,该会已立案,案号为(2016)穗仲中案字第9994号。申请人认为本案仲裁条款无效,遂向本院提出本案申请。本院审查过程中,黎振宇称协议正文中黄新崇签名是我老婆写的,但是指模是黄新崇本人的,协议背面增加的两个条款是黄新崇本人写上去的,签名及指模也是其本人的。黄新崇承认涉案协议背面的签名和指模是本人的,但不确认协议正文中签名及指模是其本人的,也不申请进行鉴定。刘明凤确认协议签名是黄新崇本人。本院认为:本案双方争议焦点在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涉案协议中仲裁条款是否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六条规定: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申请人举证的涉案《合作协议》中约定有仲裁条款,申请人现认为协议中黄新崇签名并非本人亲笔签名,因此申请人对协议中约定的仲裁条款不认可,仲裁条款应认定无效。经本院审查,协议正文中黄新崇的签名虽然不是其本人签名,但黄新崇承认涉案协议背面的签名和指模是本人的,结合该协议背面增加条文与正文条款序号相连贯,内容与协议主文不可分离,以及刘明凤也确认协议签名是黄新崇本人的实际情况,本院认为即使涉案协议正文中签名及指模不是黄新崇本人的,但由于黄新崇在涉案协议背面签名并按指模,两者不可分离,所以黄新崇对涉案协议应认定是签名确认的。黄新崇申请确认涉案协议仲裁条款无效无事实依据,应予驳回。综上所述,申请人的申请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六条、第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黄新崇、刘明凤的申请。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黄新崇、刘明凤负担。审 判 长  马 军审 判 员  杨雪燕代理审判员  张 荣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谢文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