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2民初144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周立民与深圳沃尔玛百货零售有限公司天津新开路分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立民,深圳沃尔玛百货零售有限公司天津新开路分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2民初1447号原告:周立民,男,1953年10月1日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被告:深圳沃尔玛百货零售有限公司天津新开路分店,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华昌大街68号。负责人:ShanejohnBourk(布盛年),总经理。原告周立民诉被告深圳沃尔玛百货零售有限公司天津新开路分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4日立案。原告周立民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真实自愿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准许周立民撤诉。案件受理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周立民负担。审 判 长 王维力代理审判员 吴晓飞人民陪审员 张景龙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吴 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