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2民初74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张某1与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1,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2民初742号原告:张某1,女,1994年7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上蔡县。法定代理人:张某2(系原告张某1之父),男,1972年7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上蔡县。被告:候某,男,1985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上蔡县。原告张某1与被告候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6日立案。原告张某1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1自愿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某1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1承担。审 判 长 文纪平人民陪审员 徐金良人民陪审员 石新军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白玉如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