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04执91-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王培武、付洪战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培武,付洪战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404执91-1号申请执行人王培武,男,1967年6月26日,汉族,现住邯郸市丛台区。被执行人付洪战,男,1972年6月10日,汉族,现住邯郸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培武与被执行人付洪战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被执行人付洪战已自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2015)复民初字第1011民事判决书中第三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岩 峰审判员 王卫东审判员王红燕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杨 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