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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981执67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江西天丰绿色墙体材料有限公司、万成鑫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丰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西天丰绿色墙体材料有限公司,万成鑫,谭云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81执673号申请执行人:江西天丰绿色墙体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晓莹路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8179698194XX。法定代表人:李新华,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万成鑫,男,1990年12月21日生,汉族。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被执行人:谭云平,女,1989年11元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本院在执行江西天丰绿色墙体材料有限公司与万成鑫、谭云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调查被执行人万成鑫、谭云平在银行系统无存款,在房管、工商、车管、土管等部门无相关财产的登记,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提供不了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因此,本案在短期内无法执行到位。本案执行标的为40950元,未执行标的为4095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2017)赣0981民初63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南德审判员  金 毅审判员  周爱新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张 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