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刑更45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7-22
案件名称
罪犯莫韦新减刑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莫韦新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刑更452号罪犯莫韦新,男,1989年10月30日出生,壮族,初中文化。现在江苏省浦口监狱服刑。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21日作出(2011)惠刑初字第042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莫韦新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刑期至2023年1月2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继续追缴未退出的赃款。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12月20日交付执行。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29日作出(2014)宁刑执字第7237号刑事裁定,对罪犯莫韦新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刑期至2021年3月2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执行机关江苏省浦口监狱于2017年3月3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浦口监狱以罪犯莫韦新在服刑期间确��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了相应证据。经审理查明,罪犯莫韦新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以来,罪犯莫韦新在服刑期间获得监狱表扬四次,罚金已履行,赃款未退出。上述事实有监狱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情况书面材料、奖励审批表、财产刑履行材料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莫韦新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予以减刑。因该犯未退出赃款,应当从严。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莫韦新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至2020年7月2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方 红审 判 员 何立龙代理审判员 徐声宇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杨 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