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6执2065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8-20
案件名称
天津天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许德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天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许德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6执20651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天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开发区洞庭路76号。法定代表人杨刚,董事长。被执行人许德功,男,1960年6月4日出生,住天津市滨海新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天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许德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许德功已经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津0116执2065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包瑞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李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