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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106执68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王金龙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金龙,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106执683号公诉机关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被执行人王金龙,男,1959年1月2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太原市万柏林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迎刑初字第705号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即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王金龙的银行存款人民币一千元整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贾兴国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郝丽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