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16执恢15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成都双流现代农业发展投资有限公司与阙卓才、刘显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都双流现代农业发展投资有限公司,阙卓才,刘显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16执恢15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成都双流现代农业发展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双流区东升街道西北街125号。法定代表人:李荣建。被执行人:阙卓才,男,1967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被执行人:刘显莉,女,1970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申请执行人成都双流现代农业发展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阙卓才、刘显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双流民初子弟340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成都双流现代农业发展投资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7770834.45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被执行人自行处置其位于双流区华阳镇河池村“华阳花苑”*栋*单元*楼*号的房屋用以偿还债务,并依申请执行人申请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其他的房产(权1448***、权1448***、权2940***),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江德发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李文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