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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民申631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费荣富与南京庆盛房地产开发公司、南京白下房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费荣富,南京庆盛房地产开发公司,南京白下房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民申631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费荣富。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南京庆盛房地产开发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长白街56号-1号二楼。法定代表人:顾国斌,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健,江苏蔚蓝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雪晨,江苏蔚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南京白下房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三条巷30号。法定代表人:诸绍林,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彭俊生,江苏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费荣富因与被申请人南京庆盛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庆盛公司)、南京白下房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白下房产经营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苏01民终12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费荣富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判决超出诉讼请求,违背事实,隐瞒证据,违法办案,许玉凤与庆盛公司签订的《双方协议》和《保证书》与申请人无关;被申请人至今没有支付拆迁补偿款欠条上载明的款项。二审判决遗漏申请人的诉讼请求,侵犯申请人合法权利。一、二审判决多处造假,故意包庇偏袒被申请人。请求维持一审第一、二项判决;被申请人返还申请人和南京全通电子电器服务中心财产,赔偿损失1元;追究庆盛公司作伪证、涉嫌虚假诉讼的民事法律责任。本院经审查认为,2007年1月26日许玉凤(系费荣富之妻)与庆盛公司签订的《南京市房屋拆迁补偿协议》系三方协议,合同一方当事人白下房产经营公司并未签章确认,该协议不成立。2007年1月19日,许玉凤以产权人之妻名义与庆盛公司签订《双方协议》,并出具《保证书》确认由其全权负责代理房屋拆迁事宜,该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费荣富亦认可已依协议领取了大部分拆迁补偿款和申请经济适用房的款项,诉争房屋已被拆除,该协议已经实际履行。费荣富要求庆盛公司、白下房产经营公司返还财产(房产证、土地证)的申请不能成立。关于费荣富提出二审判决遗漏申请人诉讼请求并要求被申请人赔偿损失的主张,一审庭审中法庭当庭释明要求费荣富就变更诉讼请求补交增加部分的案件受理费,费荣富在释明后并未向一审法院缴纳该部分诉讼费用,一审法院未对该部分诉讼请求进行审理并无不当。费荣富提出一、二审判决多处造假以及庆盛公司作伪证等,未提出具体事实和理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再审申请人费荣富的申请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费荣富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魏 明审 判 员  谢新竹代理审判员  刘宇玥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曹晓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