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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刑更26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7-22

案件名称

罪犯赵伟捷减刑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赵伟捷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刑更264号罪犯赵伟捷,男,1980年12月26日出生于江苏省灌云县,汉族,高中文化。现在江苏省浦口监狱服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1月30日作出(2007)连刑一初字第003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赵伟捷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至2022年4月1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没收财产人民币三十万元。被告人赵伟捷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3月26日作出(2008)苏刑三终字第003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8年4月28日交付执行。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1年3月28日、2013年1月24日、2015年1月5日作出(2011)宁刑执字第993号、(2012)宁刑执字第11815号、(2014)宁刑执字第8302号刑事裁定,对罪犯赵伟捷共减去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刑期至2018年1月1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执行机关江苏省浦口监狱于2017年3月3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浦口监狱以罪犯赵伟捷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了相应证据。经审理查明,罪犯赵伟捷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罪犯赵伟捷在服刑期间自2015年1月以来共获得监狱表扬五次,没收个人财产30万元已履行二万五千元。上述事实有监狱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情况书面材料、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赵伟捷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予以减刑。因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应当从严。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赵伟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至2017年5月1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改为剥夺政治权利二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方 红审判员 沙孝民审判员 何立龙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杨 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