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322民初1798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丁怀兵与周德举、武红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怀兵,周德举,武红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322民初17985号之一原告:丁怀兵,男,1964年6月14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被告:周德举,男,1969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被告:武红,女,1970年4月28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原告丁怀兵诉被告周德举、武红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日立案。2017年4月6日,原告丁怀兵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丁怀兵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800元,减半收取计1400元,由原告丁怀兵负担。审 判 长 闫欢欢人民陪审员 钟杰余人民陪审员 孙玉璋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宋飞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