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526民初75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24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26民初759号原告王某某,女,1989年2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蒲城县桥陵镇。被告赵某某,男,1988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蒲城县桥陵镇。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彦成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刘 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