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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张执字第255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山东张店农村合作银行、张峰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张店农村合作银行,张峰,王家福,赵继国,韩庆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张执字第2555号申请执行人山东张店农村合作银行。住所地:张店区柳泉路***号。被执行人张峰,男,1979年9月7日生,汉族,住淄博市开发区。被执行人王家福,男,1957年12月30日生,汉族,住淄博市张店区。被执行人赵继国,男,1974年10月28日生,汉族,住淄博市张店区。被执行人韩庆伦,男,1973年8月31日生,汉族,住淄博市张店区。本院执行的山东张店农村合作银行申请执行张峰、王家福、赵继国、韩庆伦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款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张商初字第223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韩增福人民陪审员  朱 玮人民陪审员  周 蕾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耿佳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