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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203民初1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12-17

案件名称

李社兰与王爱武、王爱文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王某1,王某2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03民初10号原告:李某某,女,1949年4月17日生,汉族,住泰州市高港区。被告:王某1,男,1971年1月8日生,汉族,住泰州市高港区。被告:王某2,男,1974年2月12日生,汉族,住泰州市高港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王某1、王某2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社兰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李社兰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李某某承担。审判员  周树平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李沁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