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26民初20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18
案件名称
侯双成诉田胜利、高巧霞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双成,田胜利,高巧霞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26民初201号原告:侯双成,男,1976年9月20日出生,汉族,绛县。委托代理人:李晓伟,男,绛县么里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田胜利,男,1977年6月23日出生,汉族,绛县。被告:高巧霞,女,1978年9月9日出生,汉族,绛县。原告侯双成诉被告田胜利、高巧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7日立案。原告侯双成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侯双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侯双成撤诉。案件受理费930元,减半收取计465元,由侯双成负担。审判员 王斌虎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赵 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