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刑更18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7-22
案件名称
罪犯XX刚减刑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XX刚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刑更186号罪犯XX刚,男,1963年4月27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现在江苏省浦口监狱服刑。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6日作出(2014)熟刑二初字第0029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XX刚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六十万元;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一百二十万元;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刑期至2033年12月30日止),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一百八十万元;责令被告人XX刚继续退赔尚未退出的赃款赃物。被告人XX刚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0日作出(2014)苏中刑二终字第0024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2月11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江苏省浦口监狱于2017年3月3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3月15日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浦口监狱以罪犯XX刚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了相应证据。经审理查明,罪犯XX刚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6年2月、2016年9月获得监狱表扬二次;缴纳人民币三十五万元,责令继续退赔未履行。上述事实有监狱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情况书面材料、奖励审批表、常熟市人民法院出具罚没款收据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XX刚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因该犯系职务犯罪,且未履行生效裁判中的大部分财产性判项的,应当从严。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六条、第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XX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至2033年5月3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何立龙审 判 员 沙孝民代理审判员 徐声宇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杨 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