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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民终137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戴红英、应仲望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戴红英,应仲望,吕战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民终137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戴红英,女,1981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应仲望,男,1974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原审被告:吕战丰,男,1977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州市南浔区。上诉人戴红英因与被上诉人应仲望、原审被告吕战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2016)浙0784民初21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戴红英上诉后未在法定期间向本院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免、缓交诉讼费的申请。其不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法应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戴红英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高 耘审 判 员  张淑英代理审判员  范继军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代书 记员  季丽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