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402民初1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17
案件名称
韩某与曹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曹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402民初14号原告:韩某,男,1959年11月3日出生,汉族,枣庄市国际贸易公司下岗职工,住枣庄市市中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胜,枣庄市中至尊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曹某某,女,1951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枣庄市人大退休工作人员,住枣庄市新城凤凰东区。原告韩某与被告曹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撤诉的有关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曹利君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马 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