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121民初50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06
案件名称
李广林与宋海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嫩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嫩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广林,宋海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嫩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121民初506号原告:李广林,男,1950年6月22日出生,现住嫩江县。被告:宋海江,男,40岁,原住内蒙古自治区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现住址不详。原告李广林与被告宋海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6日以联系不到被告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广林撤诉。案件受理费44.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艳红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崔雯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