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528刑初5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罗成涛犯寻衅滋事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兴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文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成涛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兴文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1528刑初57号公诉机关四川省兴文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罗成涛,男,汉族,1994年2月14日出生,住四川省兴文县。因本案于2016年5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7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7年4月6日被逮捕。现押于兴文县看守所。兴文县人民检察院以兴检刑诉(2017)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成涛犯寻衅滋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4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兴文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姚倩、刘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成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兴文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5月23日22时许,被告人罗成涛醉酒后到兴文县古宋镇香山西路“非茶不可”奶茶店,在该店内找到一把水果刀,遭店主劝阻后,被告人罗成涛持刀追赶店主,后被告人罗成涛又持水果刀在“非茶不可”奶茶店附近拦截下黄某驾驶的蓝色雪佛兰牌轿车,威逼黄某将其送至久庆,黄某趁被告人罗成涛不注意逃脱。被告人罗成涛又窜至兴文县古宋镇香山西路景春寓小区外持水果刀拦截胡某驾驶的轿车,并以胁迫方式威逼胡某将其送至久庆,在遭到胡某的反抗后逃离现场。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罗成涛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并诉请追究其刑事责任。为支持公诉,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书证、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等证据。被告人罗成涛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经审理查明,2016年5月23日22时许,被告人罗成涛醉酒后到兴文县古宋镇香山西路“非茶不可”奶茶店,在该店内找到一把水果刀,遭店主劝阻后,被告人罗成涛持水果刀追赶店主,后被告人罗成涛又持水果刀在“非茶不可”奶茶店附近拦截下黄某驾驶的蓝色雪佛兰牌轿车,威逼黄某将其送至久庆,黄某趁被告人罗成涛不注意逃脱;后被告人罗成涛又去至兴文县古宋镇香山西路景春寓小区外持水果刀拦截胡某驾驶的轿车,并以胁迫方式威逼胡某将其送至久庆,在遭到胡某的反抗后逃离现场。当晚,兴文县公安局民警在兴文县古宋镇景春寓小区一停车坝内找到醉酒的被告人罗成涛,后带至古宋镇派出所将其约束至次日酒醒,后对其进行讯问,并于2016年5月24日对该案立案侦查。上述事实,有经当庭质证、认证的以下证据予以证明:1、受理报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本案来源于文某向兴文县公安局报案。兴文县公安局于2016年5月24日对罗成涛立案侦查。2、抓获经过、情况说明,2016年5月23日22时40分,兴文县公安局接文某电话报称罗成涛于当日22时在兴文县古宋镇香山西路“非茶不可”奶茶店内持一把水果刀无故滋事,后罗成涛又持水果刀在“非茶不可”奶茶店附近将黄某驾驶的一辆蓝色雪佛兰牌轿车劫持,并以胁迫方式威逼黄某将其送至久庆,黄某趁罗成涛不注意时伺机逃跑。后罗成涛在景春寓小区门口持刀将胡某驾驶的车辆。罗成涛的刀被胡某打掉后,往景春寓小区内停车坝逃跑,经民警搜索,罗成涛被找到。民警依法传唤罗成涛回公安局接受调查,并于2016年5月24日对其立案侦查,同年5月25日对其刑事拘留。3、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照片及指认笔录,证实本案第一现场位于兴文县古宋镇米市北街非茶不可奶茶门市,第二中心现场位于兴文县古宋镇米市北街景春寓-翡翠城建筑工地出口处空地。被告人罗成涛指认了上述现场。4、2016年5月31日兴文县公安局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罗成涛所持水果刀被乘坐胡某车辆副驾驶的受害女子带走,民警未能找到该受害女子,故未能找到被告人罗成涛用来威胁他人的水果刀。5、监控视频一份,证实被告人罗成涛拦截黄某车辆的情况。6、被害人陈述:(1)文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实他是位于兴文县古宋镇二校门口非茶不可奶茶店的店主。2016年5月23日22时至23时左右,他和范某在非茶不可奶茶店内经营,此时一陌生男子(经辨认为罗成涛)闯入奶茶店闹事。罗成涛从店内洗手池旁拿了一把水果刀,一言不合后,罗成涛持水果刀追赶他,他跑开了。之后罗成涛持刀在隔壁牛奶店与牛奶店老板闹了一会,牛奶店老板跑后其又持刀追赶范某,他和范某跑开。后来他听说罗成涛又跑去和一个开车的女司机闹了一会,好像还抢女司机的车子,未果后罗成涛逃跑。经辨认,文某辨认出罗成涛。(2)黄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实2016年5月23日22时30分左右,她开车去古宋镇二校门口买奶茶,她把车子停放在奶茶店门口,买好奶茶准备走时,一陌生男子(经辨认为罗成涛)冲过来用左手掐住她脖子,右手拿一把刀放在她脖子上,要她送其到久庆去,她试图推开罗成涛未果,罗成涛不停挥舞手中的刀。僵持几分钟后,她告诉罗成涛让其自己开车去久庆,才下车借机逃脱。后罗成涛往二中方向跑了。她的车是蓝色雪佛兰小车。经辨认,黄某辨认出罗成涛。7、证人证言:(1)胡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6年5月23日22时左右,他把车停在景春寓门口等人,一过路女子来问路,并称看见一醉酒男子,因害怕该醉酒男子而要求在他车上副驾驶躲避,他便让该女子坐上副驾驶。10分钟过后,一男子(经辨认为罗成涛)在车窗外让女子开门,女子称不认识罗成涛,他就没开车门。罗成涛随后将手伸进车内抢该女子的手提包,并抓住该女子头发,他将手提包拉了过来,用拳头朝罗成涛头部打了三拳,然后罗成涛放手跑进了景春寓小区里。他看见该女子手被划破一条伤口,于是就开车送该女子去中医院,到中医院附近时,该女子说伤口不严重,没必要包扎,他就把该女子送到盐井街。该女子下车的时候,他看见副驾驶有一把水果刀,就喊该女子将水果刀带走了。经辨认,胡某辨认出罗成涛。(2)范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他是古宋镇二校门口非茶不可奶茶店店主。2016年5月23日21时许,一醉酒陌生男子(经辨认为罗成涛)闯入奶茶店内,从店里洗手池旁拿了一把水果刀。经言语不合后,罗成涛先去纠缠隔壁牛奶店老板,牛奶店老板走后,罗成涛又持刀追赶他,但没有追上他。接着罗成涛又在二校门口与一辆车内的女司机闹,拿刀在该女司机面前挥舞。女司机下车后罗成涛坐上女司机的驾驶室,但没有钥匙,罗成涛又下车追赶女司机,现场人多,罗成涛没有追上,然后就往二中方向跑了。经辨认,范某辨认出罗成涛、黄某。(3)申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5月23日22时左右,他在兴文县古宋镇香山西路的门市内,一醉酒男子(经辨认为罗成涛)来找他买水,并问他买刀,他回答没有刀卖。后罗成涛进入旁边的奶茶店,一会手里拿着一把水果刀来找他买水,并要他陪其聊天,他趁罗成涛去找另一名男子时跑往二校门卫室。8、被告人罗成涛的供述,证实2016年5月23日晚上,喝酒后,他想起以前打他的曾某,就想去久庆报复。他一个人走到二校门口时,就想到去奶茶店内找把刀去报复曾某,于是他进入二校门口一家奶茶店的厨房内拿了一把水果刀。之后他在奶茶店旁边的商店买水,老板没有收他钱,他便用手拉住商店老板让其与他聊天。聊天之后,他在路上烂了一名在车内的女司机,他从副驾驶的位置,将手和头伸进车内,用水果刀比着女司机,要该女司机送他到久庆。说了一会他上到车上,女司机将钥匙拿着下车跑开了,他无法将车开走,就往久庆方向走去。途中他又拦了一辆小车,该车驾驶室上坐着一名男子,副驾驶坐着一名女子,他拿刀走到副驾驶窗口,拿刀比着副驾驶女子的身体,让该女子带他到久庆,这时驾驶室的男子朝他脑袋打了两拳,他的刀被打掉到车上,然后他就跑了。后公安民警将醉酒的他找到后带到公安机关,酒醒后已经是第二天,第二天公安民警在其酒醒后开始对其进行讯问。9、户籍材料,证实被告人罗成涛出生于1994年2月14日,犯罪时已达完全刑事责任年龄。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成涛持凶器追逐、拦截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构成寻衅滋事罪,依法应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被告人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罗成涛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6日起至2018年3月22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徐 波审 判 员 刘 强人民陪审员 罗叙芬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吴 限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