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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23民初54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原告张西朋与被告马玲燕、刘艳萍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涞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涞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西朋,马玲燕,刘艳萍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涞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23民初540号原告张西朋,男,1967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涞水县。被告马玲燕,女,成年,住涞水县。被告刘艳萍,女,成年,住涞水县。原告张西朋与被告马玲燕、刘艳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原告张西朋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马玲燕、刘艳萍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西朋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西朋撤回对被告马玲燕、刘艳萍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5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张西朋负担。审判员  谷立娜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刘家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