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23民初54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原告张西朋与被告马玲燕、刘艳萍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涞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涞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西朋,马玲燕,刘艳萍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涞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23民初540号原告张西朋,男,1967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涞水县。被告马玲燕,女,成年,住涞水县。被告刘艳萍,女,成年,住涞水县。原告张西朋与被告马玲燕、刘艳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原告张西朋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马玲燕、刘艳萍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西朋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西朋撤回对被告马玲燕、刘艳萍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5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张西朋负担。审判员 谷立娜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刘家华 来源: